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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培培与苏全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培,苏全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728号原告:孙培培,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苏全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孙培培与被告苏全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培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孙培培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