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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屈明斌与屈明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明斌,屈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屈明斌,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屈明会,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上列当事人因恢复原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了(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屈明会将堆放在原告屈明斌承包地上(地名李胜空地)的砖、沙等建筑材料清除,恢复土地原状,交由屈明斌耕种使用。判决书逾期后,屈明会未能自觉履行,屈明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后案件终结。后申请人多次信访本案,故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屈明会堆放在屈明斌土地上的建筑材料清除,土地恢复空地状态,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