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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蔡以华、周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以华,周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蔡以华,女,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周定山,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以华与被执行人周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定山财产情况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890元,被执行人周定山无履行能力,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赖春阳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