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刘俊周、万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刘俊周,万建林,闫付玉,秦贵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7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刘俊周,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万建林,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闫付玉,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秦贵梅,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刘俊周、万建林、闫付玉、秦贵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