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23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38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