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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23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38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