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3执1375号被拘留人:马军,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207080914,住宁波市海曙区紫薇巷10号205室。2017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拘留人马军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为十五天,拘留期限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27日。现查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已具结悔过,履行部分义务,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自2017年8月14日起解除对被拘留人马军的拘留措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