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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3执1375号被拘留人:马军,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207080914,住宁波市海曙区紫薇巷10号205室。2017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拘留人马军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为十五天,拘留期限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27日。现查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已具结悔过,履行部分义务,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自2017年8月14日起解除对被拘留人马军的拘留措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