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776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大专文化。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自觉履行(2017)陕1002刑初36号判决书内容,缴纳了5000元罚金,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亚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