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胡建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组织机构代码:49167102-7,住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1号。负责人朱葵,行长。被执行人胡建荣,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吴雪兰,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建荣、吴雪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建荣、吴雪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荣、吴雪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建荣、吴雪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荣、吴雪兰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824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