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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巍,曾用名曹保巍、曹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子洲县。2007年8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同日被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月16日经诊断已脱毒后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并送至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巍在西安市雁塔区以坐在餐厅就餐的被害人身旁,假装打电话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搭在椅背上的外套衣兜内的财物。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警在西安市电子二路与电子东街十字附近将曹巍抓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6日20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东街美味故事陕南菜馆,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董某1外套衣兜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加油卡、购物卡等物,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2、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正街湘粤情饭店二楼,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外套衣兜内现金人民币86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3、2017年1月9日12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二路北京老胡同烤鸭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默庆锋外套衣兜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65元,以及银行卡、居住证等,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曹巍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巍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应对其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曹巍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巍在西安市雁塔区以坐在餐厅就餐的被害人身旁,假装打电话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搭在椅背上的外套衣兜内的财物。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警在西安市电子二路与电子东街十字附近将曹巍抓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6日20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东街美味故事陕南菜馆,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董某1外套衣兜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加油卡、购物卡等物,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2、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正街湘粤情饭店二楼,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外套衣兜内现金人民币86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3、2017年1月9日12时许,曹巍来到西安市电子二路北京老胡同烤鸭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默庆锋外套衣兜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65元,以及银行卡、居住证等,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马某、窦某、惠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1、张某、默庆锋的陈述;4、被告人曹巍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巍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巍有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曹巍退赔涉案被害人董建刚1500元、张博8600元。三、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王双印人民陪审员  赵友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