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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冠县畅通汽修厂、郭志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畅通汽修厂,郭志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082号申请人:冠县畅通汽修厂,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子双。被申请人:郭志刚,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经商,住。申请人冠县畅通汽修厂诉被申请人郭志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玉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