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易开云与胡星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开云,胡星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486号原告:易开云,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胡星龙,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易开云与被告胡星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易开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开云承担。审判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