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律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律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律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彭平路850号-133,组织机构代码77930747-8。法定代表人:掌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玉全,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上海律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0116-3。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董事长。上海律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指定全椒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