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6月1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抓获归案,7月20日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旌德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雄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皖18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雄克、刘三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马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成鹏书 记 员 高珺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