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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豆永良与魏晋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永良,魏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豆永良被执行人:魏晋贤豆永良与魏晋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魏晋贤返还申请人豆永良装修款19152元,承担违约金7600元,共计267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7元。因义务人魏晋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豆永良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魏晋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月17日我院通过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点对点”查询系统、“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魏晋贤名下有辆甘ARE9**号牌夏利车,我院已查封,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魏晋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