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遆红、赵胜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遆红,赵胜庆,遆春芳,李万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5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被告:遆红。被告:赵胜庆。被告:遆春芳。被告:李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遆红、赵胜庆、遆春芳、李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