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龙、岳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龙,岳翠琴,胡国甫,徐顺齐,徐如景,徐汝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男,生于1981年3月1日,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顺齐,男,生于1987年10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如景,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7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汝海,男,生于1973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审原告:岳翠琴,女,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审原告:胡国甫,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30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男,禹州市褚河镇阁街村委会推荐公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海龙与被上诉人徐顺齐、徐如景、徐汝海、原审原告岳翠琴、胡国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海龙未依法交纳上诉费且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三百二十条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龙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