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08号罪犯XX,女,1986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1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XX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XX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