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16号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忠,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永红,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