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蒋大量与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量,吴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77号原告:蒋大量,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吴忠良(又名吴洪宇),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蒋大量诉被告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偿还协议,原告蒋大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大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大量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蒋大量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