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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毕爱敏、张星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爱敏,张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爱敏,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星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上诉人毕爱敏与被上诉人张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星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毕爱敏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毕爱敏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毕爱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毕爱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