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学明与黄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明,黄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3907号原告:蒋学明,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能,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蒋学明与被告黄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学明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学明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14年12月16日前多次向原告购买男士服装,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30000元未付,结算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退换原告服装货值22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黄能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结算欠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结算的数额支付货款。现被告经催讨仍未付剩余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8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学明货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嘉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