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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忠五与王培招、薛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五,王培招,薛璟,XX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87号原告:徐忠五,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萍,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招,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璟,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山街道办事处燮里8号。上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XX全,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五与被告王培招、薛璟、XX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王培招、薛璟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王培招、薛璟现住址不详。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徐忠五。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