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 与被上诉人李国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继秋,许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继秋,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翠英,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武,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郑继秋、许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周慧君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