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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永与被申请执行人石金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石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贾永,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四节梁村*组***号。被申请执行人:石金华,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马杖子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贾永与被申请执行人石金华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建白民初字第526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