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贵州金贵寸心草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贵州金贵寸心草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2048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贵州金贵寸心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号富中国际广场**楼*号。法定代表人:吴天亮。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贵州金贵寸心草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振昌、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3倍金额13,8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5日通过天猫平台以淘宝名“淋漓特价”在被告金贵公司名下的“寸心草旗舰店”购买“寸心草醉明珠1800贵州特产凤冈锌硒有机红茶高档礼盒装160g”产品8盒,单价576元,总价4,608元。该商品在网页宣传中声称包含17种氨基酸和锌、硒等微量元素,但产品外包装上的配料表未注明产品内含以上微量元素;该产品是普通食品,但其网页宣传上声称其中硒成分可“保护细胞和心、肝、肾、肺等器官”、“延缓衰老”、“抗癌之王”,这些均为具有医疗作用的词汇;该产品网页宣传用了“国内最先进”、“世界顶级”等绝对化词汇;该产品网页宣传利用原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原告认为涉案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金贵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天猫公司辩称:第一,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不参与买卖交易,未实施生产、销售的行为,不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天猫公司已经提供了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应承担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的责任;第三,本案并不存在天猫公司明知或应知金贵公司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金贵公司在网页中对案涉产品的陈述与说明均系其自行发布,天猫公司未参与;第四,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天猫公司应对金贵公司网络销售负有审查义务,网络服务商客观上也不具备该能力,天猫公司在知道可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的权利进一步受到损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以淘宝名“淋漓特价”在被告金贵公司名下的“寸心草旗舰店”购买“寸心草醉明珠1800贵州特产凤冈锌硒有机红茶高档礼盒装160g”产品8盒,单价576元,总价4,608元。该商品在网页宣传中称“富含人体所需17种氨基酸和锌、硒等微量元素”,且称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制茶设备和生产技术”。该商品在网页宣传的品牌简介中,标明寸心草茶叶的原产地为贵州省凤岗县,并在某张图片下配文,其内容为原国家领导人实地考察凤岗。另外,该商品的网页宣传中还对锌和硒的功能等进行了介绍,其中包含“硒是人体必不可缺的微量元素之一,保护细胞和心、肝、肾、肺等器官,延缓人体机能衰退,从而延缓衰老。医学界称硒为‘抗癌之王’”等内容。嗣后,原告已将8盒涉案商品全部退货退款完毕,并认为涉案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浙江天猫公司系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的服务提供单位,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在李振昌向其提交涉案产品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申请后已介入处理,并向李振昌告知涉案产品销售商的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销售单、商品实物图片、网页截图、聊天记录,天猫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案买家注册信息、订单信息、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告与天猫公司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贵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欺诈。一般消费者购买茶叶所考虑的多为茶叶的品种、形状、口感、制作工艺、保质期限等与其基本性质相关的内容,涉案商品的网页宣称其富含人体所需17种氨基酸和锌、硒等微量元素,并非涉案商品茶叶的基本性质,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相较于其他品牌茶叶更值得购买,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涉案商品网页宣称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制茶设备和生产技术,虽然在措辞上使用了“最先进的”这类词汇,违反了相关法律对广告宣传用语的规定,但并不会必然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中对微量元素硒做了介绍,但该表述仅仅是对于硒这一微量元素的功能描述,并非宣传涉案商品本身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也没有直接对涉案商品本身使用相关医疗用语进行宣传。涉案商品网页宣传在品牌简介时,提到寸心草茶叶的原产地,并在某张图片下配文,其内容为原国家领导人实地考察该地,但该部分内容与涉案商品本身并无关联,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未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不必然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被告金贵公司对原告构成欺诈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猫公司作为天猫商城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已提供商家的名称信息,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金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庭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振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