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代玉和与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和,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949号原告:代玉和,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法定代表人:宋宝兰,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代玉和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玉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玉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给付大门款118600元。事实和理由: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2012年购买代玉和大门36个、路障4个,价款合计118600元,至今未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代玉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宋宝兰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118600。款项理由围墙大门款。收款单位新华村。负责人宋宝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委员李丛楼当庭证实:2012年,根据上级要求,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修建村路两旁的围墙需路障4个、为村民做大门36个。向代玉和购买大门和路障后未付款。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送达开庭传票,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代玉和提交的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宋宝兰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欠据及李丛楼的证言,可以确认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欠代玉和大门及路障款118600元的事实。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应按欠据体现的金额给付价款。综上所述,代玉和要求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给付大门及路障款118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代玉和大门及路障款1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代玉和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