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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俊福与梁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福,梁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80号原告张俊福,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梁春波,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张俊福与被告梁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俊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