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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康申执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康,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XX康,男性,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赵俊,男性,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