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红梅与杨粉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梅,杨粉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956号原告:邱红梅,女。被告:杨粉军,男。原告邱红梅与被告杨粉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红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红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