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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红梅与杨粉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梅,杨粉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956号原告:邱红梅,女。被告:杨粉军,男。原告邱红梅与被告杨粉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红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红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