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化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李化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027号原告:王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化晓,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磊与被告李化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