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宪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算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9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宪算,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O17年2月23日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3月2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汉平,系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宪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宪算及其辩护人朱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曾宪算伙同曾宪优(已判刑)等人以五华县棉洋镇洛阳村委会所在地是其的土地、洛阳村委贪污腐败为由,纠集到四十多人打着横幅标语、敲锣打鼓在洛阳村委会门口集中约1小时后,再从棉洋镇洛阳村委会出发,一路打着横幅标语、敲锣打鼓途经棉洋镇洛阳街、北斗街,最后去到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门口,继续打着横幅标语、敲锣打鼓、大肆喧嚣、吵闹、发泄不满,无理要求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必须解决棉洋镇洛阳村委会占用其的土地、洛阳村委贪污腐败的事,因而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棉洋镇洛阳村、北斗街至棉洋镇政府的交通堵塞约3个小时,同时还导致棉洋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达1个多小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曾宪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算纠集他人积极参与采用横幅标语、敲锣打鼓、大肆喧嚣、吵闹等方式,聚众闹事,扰乱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宪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能够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宪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