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510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诉被告胡连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胡连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510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唐正亚,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爱坤,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连娟,女。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胡连娟不当得利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以被告胡连娟已经退还了“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负担。审 判 员 何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