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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初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元祥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189号之一原告唐元祥,男,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峰。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男。委托代理人XX涛,男。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苏建新,男。原告唐元祥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沪虹府房征补[2016]1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虹口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因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虹口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XX涛,第三人虹口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建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元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元祥负担。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