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存钢与任德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钢,任德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774号原告王存钢,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任德群,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德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存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德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钢撤回对被告任德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存钢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