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云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飞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刑初387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云飞,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未检刑诉〔2O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福永街道等地盗窃山地自行车和电动车后销赃给被告人赵云飞,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23日凌晨,林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和顺新村2巷7号侧面小巷,盗窃了被害人肖某一辆铃帅黄金甲电动车,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赵云飞。经鉴定,铃帅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10元。 2、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林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一个出租屋楼下,盗窃了一辆台嘉雷霆王电动车,后以人民币1000元销赃给赵云飞。同年3月6日,赵云飞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其同事罗某1。经鉴定,台嘉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80元。 3、2017年2月底,林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蓝精灵酒吧旁,盗窃了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后以人民币450元销赃给赵云飞。因该车品牌、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5、2017年3月5日凌晨2时许,林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和顺新村1巷4号101铺旁,盗窃了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博技太子头电动三轮车,后以人民币700元销赃给赵云飞。经鉴定,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30元。 2017年3月6日17时许,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茭塘八巷13号103房抓获赵云飞,并缴获其收购的上述四辆电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1.物证:电动车、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登记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及辨认、指认案发现场的照片及辨认、情况说明、告示、销售单据;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陶某、罗某1、吴某2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1、肖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云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云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边 秋 红 书 记 员 李颖(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