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与重庆市綦江区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重庆市綦江区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288号原告: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桥北苑9号格林空间4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屹东,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系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负责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石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74653753。法定代表人:王运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