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民初2551号原告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瑞,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24631038住所地:长垣县芦岗乡习礼王村。委托代理人刘富贵,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长垣县。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克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19301316住所地:濮阳县文留工业区园区。原告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富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生产工作服,被告几次到原告处购买工作服,截止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40775元工作服款没有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拖,至今未偿还下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肆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407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工作服,截止2015年12月9日,经对账下欠原告40775元工作服款没有支付。经催要一再推托不予支付。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原告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意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生产工作服,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工作服,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40775元,并给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内容为“对账单,截止2015年12月9日,我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付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0775.00元(大写肆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双方确认无误。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富贵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下欠货款40775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交付了被告购买的货物,被告应对价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775元,有被告出具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国伟审判员  韩卫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