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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高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向申请执行人付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向申请执行人付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已付利息2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