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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879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1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家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