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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与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502行初10号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岑,该公司职员。被告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吴筱聪,该局局长。第三人彭冬平,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彭冬平补缴工伤保险事项的复函》一案中,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与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汇报协调,撤诉申请人决定以另行书面报告形式与被诉人梳理清楚相关事宜,以合规合理解决纠纷,故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请人民法院准许。”经审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选择自行与被告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解决纠纷,现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洪海燕审判员  庄照海审判员  郑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蓓蕾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