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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国富、彭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刘国富,彭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隗洪军,理事长。联系人:綦效军,黑水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国富,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彭晓明,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国富、彭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富、彭晓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