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谢俊杰,杨娜娜,贾锋华,冯江,张元超,南阳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5834-2。法定代表人:吝新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加中顺,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俊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宇,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娜娜,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锋华,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临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江,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超,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中段3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4987748。法定代表人:高鹏翔,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436887204F。负责人:侯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桃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俊杰、杨娜娜、贾锋华、冯江、张元超、南阳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少综2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准许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按原判决执行。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0元,减半收取917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