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0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卓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卓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69号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巷路19号1幢。法定代表人:董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祖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卓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孟沙路3号C幢2楼。法定代表人:赵永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浙江创发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