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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盈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叶盈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平,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盈顶,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盈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