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代必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09号被执行人代必昌,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慈利县。被执行人代必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必昌应缴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代必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必昌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代必昌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另被执行人代必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代必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代必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