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立君、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立君,周云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宋广利,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龙,男,193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立君与被上诉人周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2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立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立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立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立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