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秋杰与前郭县文化馆人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杰,前郭县文化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491号原告董秋杰,男,1959年7月2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县文化馆,住所前郭县体育场。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馆长。董秋杰与前郭县文化馆人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董秋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岚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