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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秋杰与前郭县文化馆人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杰,前郭县文化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491号原告董秋杰,男,1959年7月2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县文化馆,住所前郭县体育场。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馆长。董秋杰与前郭县文化馆人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董秋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岚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