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8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14号。负责人:范吉民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振岗被申请人:刘振岗,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贾荣华,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庆云分理处名下的庆土国用(2005)第209号土地、房权证鲁庆字第××号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银行存款总计158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庆云支行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庆云分理处名下、座落于庆云县新华路14号的庆土国用(2005)第209号土地、房权证鲁庆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