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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纪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纪冲,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纪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项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纪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曹纪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先后沿枣庄市市中区兴安街、解放路、君山路、建设路、省道S240线等路段行驶,后在市中区立新小区南北大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出警的文化路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64.1mg/100ml。2017年8月2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曹纪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5.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纪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纪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纪冲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纪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