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文、刘成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刘成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85号移送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文,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成扬,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文、刘成扬诉讼费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11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成扬名下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XX村XX路的房屋,但短期内暂时无法处置该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